合宪性咨询拥有相对独立的发展脉络,它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法官为君主提供法律建议的实践,并在英国海外殖民扩张的过程中被带到世界各地,成为部分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特色。

Mel A. Topf,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Advisory Opinion Process in Rhode Island, Roger Williams University Law Review 2, no.2 (Spring 1997): 234-235 .),但对于重要性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缺少具体的衡量标准,实践中主要由咨询主体和咨询对象自行把握。在具体争议发生之前,法院介入立法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做法容易被指责为超越了司法权的界限,是对其他机关权力的不当干预,有可能加剧司法政治化的趋势。

2013艾伦伯格(沃恩-罗曼尼村):浓郁饱满的黑皮诺

 第三,制度的内容不同。),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主要是一种建议和参考,不要求其他主体绝对服从。以魁北克为首的八个省份认为,联邦政府未经各省同意的单边修宪行为违反了宪法惯例,遂发起合宪性咨询程序。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杰伊法官此举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彻底分离,促成一个更有效率的联邦政府,使其能够真正独当一面(注:Nicholas C. Starr, The Historical Presidency: Competing Conceptions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Washingtons Request for an Advisory Opinion in the Crisis of 1793, 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45, no.3 (September 2015): 611.)。 在立法行为领域,根据最新修正的《立法法》(2023)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

《立法法》生效之后,此种做法被正式确立为法律询问答复制度。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和执行的决定》提出:积极开展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出台前的涉宪性问题研究,必要时依法按程序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确保重大决策、重要规定于宪有据。二是"回应",即检察机关是否能够主动且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实质诉求,是否以最佳的方式、最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式进行回应。

分析上述案例后发现,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虽表现出能动性,但在强度上有所区别: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本身时体现出"强能动性",扮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主导者角色。《法律监督意见》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因此,法规范的供给需要在改革与法治之间寻求平衡,理想的方案是程序主义法治进路。三是"法治",即检察机关回应人民诉求的方式是否规范公正、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

这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即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若不属于其法律监督职能范畴的任务或属于其他机关的法定职能范畴的任务,检察机关在能动履职中最多只能保持弱能动性形态,不直接介入其他机关内部事务,在具体任务中扮演辅助者、支持者角色,以间接、柔性的方式发挥其能动性。

2013艾伦伯格(沃恩-罗曼尼村):浓郁饱满的黑皮诺

如前所述,无论是检察机关强能动性履职还是弱能动性履职,均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与支持,进而破除检察工作的现实壁垒。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来看,民主集中制原则欲达到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能的目的。 (二)塑造立体化的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的履职活动需要有效监督,如此才能避免其在"功能适当"时出现"能动不足"或在功能非最优时出现能动过度的情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理念的驱动结果,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结果。

在检察领域要保障人民权益,关键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科学的检察理念引领。正如"安徽洪某诉池州市民政局、某区民政局社会保障纠纷监督案"指出:"有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其真实目的是实现诉求之外的某种利益。这一要求恰恰需要检察机关保持强能动性,更加灵活、积极、主动地办理案件,发现与回应社会弱者的实质诉求与困难,而非保持绝对中立、被动地办理案件。

这实质是检察机关的传统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扩展,与其他国家机关一同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职是能动履职的前提,能动履职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强依法履职。

2013艾伦伯格(沃恩-罗曼尼村):浓郁饱满的黑皮诺

检察机关权衡后认为,抗诉也无法满足当事人增加安置面积的诉求,并非最佳手段。正如"浙江王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登记纠纷监督案"(以下简称"撤销公司登记纠纷监督案")指出:"以检察权的主动性弥补审判权、复议权的薄弱和不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检察权的界限……不能以化解争议为名干涉审判和复议活动,也不能替代其他机关行使职责。

  受国家权力配置的功能适当性原则约束,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会呈现"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这些案例不仅推动了司法经验的共享,还发挥了规范形成的作用,对实践中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开展有重要的指引作用。通过对抗程序,能够达到检察机关明辨是非曲直的目的,但也压缩了对抗双方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可能,导致部分行政争议陷入官了民不了的困局。需要说明的是,或许有论者会认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能动履职可能会导致调解泛滥,从而弱化了司法程序本身的独特价值。在一体化办案模式下,可以充分整合检察系统的内部资源,破解基层检察机关办案能力有限的困局。以指标控制为基础的工作评价机制是应对一线人员工作惰性或随意性的重要工具。

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功能适当性"这一标准。公众的实质诉求可能会被数字判断所隐匿,甚至被烙上"不合理诉求"的标签。

同类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导致类似行政争议不断发生,甚至引发群体事件。但随之而来的担忧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是否会破坏司法本身的谦抑性以及中立性,是否会从积极作为滑向乱作为的极端,产生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浪费。

例如,前述"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正是得到了行政部门的有效回应,才能发挥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应有效果。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领域,法治约束的意义在于避免以非法治的方式达成所谓的社会效果,这虽然可能带来暂时的"纠纷解决",但忽视了其产生的不良示范效果,将对法治建设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无意做抽象的概念分析,而是通过对检察实践的类型化分析来建构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法理形态。数字技术使检察活动变得更加封闭,如算法黑箱使许多公共判断生成于封闭的信息处理过程之中,而人民群众不具备信息优势,无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有效监督。又需要在横向维度围绕检察机关履职的一般性程序规则开展程序设计,信息公开程序、履职说理程序、不同机关以及部门之间的合作程序、商谈程序等均属必备要素。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对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履职亦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数字技术对检察机关的强能动性履职有积极作用。事实上,相较于"不当履职","消极不作为"是当下实践中更为突出的检察工作难题。

 (二)功能适当性与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服务大局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另一核心理念,亦形塑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 2.注重相关争议一揽子解决  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的"强能动性"还表现为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不是孤立办案,不局限于行政争议本身,而是主动深入相关争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当前,我国以"案一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非必要程序,从而倒逼检察机关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一方面,下级检察机关发挥属地优势。

  但是,从源头问题的解决来预防行政争议发生并非检察机关的强项,源头问题大多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区分标准在于"功能适当性"原则,前述借助规范工具建构了相对客观的"功能适当性"判断标准。事实上,由市场化所塑造的社会分化,不仅形塑了社会的差异性之困,也衍生了社会的多元性之困,并且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加持之下,社会的多元性更加明显。检察机关通过"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与办案一体化机制实现了法律监督效能提升。

《法律监督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同类问题一揽子解决跳出了个案办理的局限性,拓宽了个案办理的影响力,并将类案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

程序规范的技术理性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动展职的科学性,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动展职的民主正当性。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又需要通过约束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功能非最优"时的弱能动性,防止其不当履职,避免出现"消极不作为"或"胡乱作为"两个极端。"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抗诉、检察建议、促成和解、公开听证、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

文章发布:2025-04-05 12:39:45

本文链接: http://m6km3.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83594/8203.html